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
尊敬的纳税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20号)第七条规定,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、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,或者在减免税期间,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。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。报送路径:深圳市税务局网站—办税服务厅—办税区—会计报表。
为方便您在网站报送财务会计报表,我局网站“财务会计报表申报”栏目增加财务会计报表自动导入功能,请需要使用此项功能的纳税人,按照附件文档说明和口径要求,制作XML文件后导入网站。
特此通告。